热搜词: Xiaomi latest smartp

听到孩子的声音,最高法院告诉家事法庭

伊斯兰堡:

最高法院已裁定,所有法院,特别是家事法院和地区司法机构的法官必须在每一项监护和监护事项上听取和尊重儿童的意见。

“这不是一个理想的目标,而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一项有约束力的义务,”一名父亲在儿童监护权案件中提交的一份长达12页的书面请愿书中写道。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在涉及儿童的一切行动中,应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保障每个儿童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并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重视。

法院指出,令人遗憾的是,早先的诉讼未能为儿童提供发言的机会,法院说,这一疏忽既破坏了国内宪法保护,也破坏了我们的国际承诺。

“鉴于儿童的声音在监护权决定中的核心重要性,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此案,以确保这些权利不仅得到承认,而且得到有意义地维护。”

“为了纠正这种疏忽,并确保儿童的福利和观点得到适当的考虑,本院认为有必要与涉及的两个孩子直接互动。”

“这种互动使法官能够对他们的情绪健康、舒适程度和表达的偏好进行独立评估,”判决补充说。

由法官赛义德·曼苏尔·阿里·沙阿和法官阿基尔·艾哈迈德·阿巴西组成的审判庭发布的判决指出,法院,特别是家庭法院,在道德和法律上有责任看到、听到和保护每一个儿童,而不是作为诉讼的被动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拥有权利的个体,其尊严必须在司法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得到保障。

它还指出,在涉及儿童的问题上,如监护权、监护权和家庭纠纷,法院必须认识到,严格的对抗性做法往往会加剧冲突,拖延解决,破坏儿童的稳定感和安全感。

相反,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特别是调解,为解决此类争端提供了一种更具协作性、效率更高、对儿童更敏感的机制。虽然《儿童权利公约》没有明确提及ADR一词,但其精神和结构显然支持使用这一术语。

“在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中,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明确鼓励各国建立机制,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家庭法诉讼,包括通过调解等非司法和非正式程序。

“这种进程必须是自愿的,对儿童友好的,并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提供便利,以尊重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并优先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

“合理设计的不良反应机制可以减轻儿童的心理负担,促进父母的合作,并带来更快、更可持续的结果,从而支持儿童的长期福利。”

它说,家事法庭和监护法庭必须优先考虑调解作为第一追索权,特别是在当事人表现出诚意的情况下。

“只有在调解失败或因安全、胁迫或权力不平衡而被认为不合适时,才应进行裁决。

“这种做法不仅符合我们在《儿童权利公约》下的国际义务,而且加强了宪法对保护每个儿童的尊严、福利和未来的承诺,”它说。

 

 

最高法院已裁定,所有法院,特别是家事法院和地区司法机构的法官必须在每一项监护和监护事项上听取和尊重儿童的意见。

“这不是一个理想的目标,而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一项有约束力的义务,”一名父亲在儿童监护权案件中提交的一份长达12页的书面请愿书中写道。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在涉及儿童的一切行动中,应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保障每个儿童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并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重视。

法院指出,令人遗憾的是,早先的诉讼未能为儿童提供发言的机会,法院说,这一疏忽既破坏了国内宪法保护,也破坏了我们的国际承诺。

“鉴于儿童的声音在监护权决定中的核心重要性,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此案,以确保这些权利不仅得到承认,而且得到有意义地维护。”

“为了纠正这种疏忽,并确保儿童的福利和观点得到适当的考虑,本院认为有必要与涉及的两个孩子直接互动。”

“这种互动使法官能够对他们的情绪健康、舒适程度和表达的偏好进行独立评估,”判决补充说。

由法官赛义德·曼苏尔·阿里·沙阿和法官阿基尔·艾哈迈德·阿巴西组成的审判庭发布的判决指出,法院,特别是家庭法院,在道德和法律上有责任看到、听到和保护每一个儿童,而不是作为诉讼的被动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拥有权利的个体,其尊严必须在司法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得到保障。

它还指出,在涉及儿童的问题上,如监护权、监护权和家庭纠纷,法院必须认识到,严格的对抗性做法往往会加剧冲突,拖延解决,破坏儿童的稳定感和安全感。

相反,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特别是调解,为解决此类争端提供了一种更具协作性、效率更高、对儿童更敏感的机制。虽然《儿童权利公约》没有明确提及ADR一词,但其精神和结构显然支持使用这一术语。

“在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中,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明确鼓励各国建立机制,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家庭法诉讼,包括通过调解等非司法和非正式程序。

“这种进程必须是自愿的,对儿童友好的,并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提供便利,以尊重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并优先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

“合理设计的不良反应机制可以减轻儿童的心理负担,促进父母的合作,并带来更快、更可持续的结果,从而支持儿童的长期福利。”

它说,家事法庭和监护法庭必须优先考虑调解作为第一追索权,特别是在当事人表现出诚意的情况下。

“只有在调解失败或因安全、胁迫或权力不平衡而被认为不合适时,才应进行裁决。

“这种做法不仅符合我们在《儿童权利公约》下的国际义务,而且加强了宪法对保护每个儿童的尊严、福利和未来的承诺,”它说。